有网友(胡言乱语)做过比较深刻的评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4a85f010008qf.html
在此给出全文的chm电子书链接(迅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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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书摘:
> "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毛泽东,1944)
> "实行宪政……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周恩来,1944)
> 全国记者们和同胞们,一致奋起,挽救新闻界的危机,挽救全民族的危机,反对'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报纸'的法西斯化新闻统制政策。"(《解放日报》社论,1943)
> "统治者于屠杀青年之余,还没有悔过的表示,但舆论界几乎一致主张政治应民主,特别对于青年,万不应以武力对付。……对付赤手空拳的学生,实在无动用武力之必要。"(《新华日报》,1945)
> "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制',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和污蔑。共产党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否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管理。(刘少奇,1940)
>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
> 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而努力,所要的自然是真货,不是代用品。把一党专政化一下妆,当做民主的代用品,方法虽然巧妙,然而和人民的愿望相去十万八千里。中国的人民都在睁着眼看:不要拿民主的代用品来欺骗我们啊! (《新华日报》1945年1月28日)
> 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
> 限制自由、镇压人民,完全是日德意法西斯的一脉真传,无论如何贴金绘彩, 也没法让吃过自由果实的人士,尝出一点民主的甜味的。 (《新华日报》1944年3月5日)
> 他们说这一套都是外国人的东西,决不适用于中国...原来,科学为求真理,而真理是不分国界的...现在固然再也没有顽固派用国情特殊,来反对科学--自然科学的真理了。只有在社会现象上,顽固派还在用八十年前顽固派用过的方法来反对真理...民主制度比不民主制度更好,这和机器工业比手工业生产更好一样,在外国如此,在中国也如此。而且也只能有在某国发展起来的民主,却没有只适用于某国的民主。有人说:中国虽然要民主,但中国的民主有点特别,是不给人民以自由的。这种说法的荒谬,也和说太阳历只适用外国、中国人只能用阴历一样。(《新华日报》1944年5月17日)
> 曾经有一种看法,以为民主可以等人家给与。以为天下有好心人把民主给人民,于是就有了等待这种"民主",正如等待二百万元的头奖一样。但是中外古今的历史都证明了,民主是从人民的争取和斗争中得到的成果,决不是一种可以幸得的礼物。(《新华日报》1945年7月3日)
> 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 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 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言论出版 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 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 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新华日报》1945年3月31日)
> 作统治者的喉舌,看起来象自由了,但那自由也只限于豪奴、恶仆应得的"自由",超出范围就是不行的。也就是说你尽可以有吆喝奴隶--人民大众的自由,但对主子则必需奉命唯谨的,毕恭毕敬,半点也不敢自由。(《新华日报》1946年9月1日)
> 要真正做到出版自由,必须彻底废除现行检查办法。(《新华日报》1945年6月26日)
> 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 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移之自由权...中国共产党一向是忠实于它对人民的诺言的,一向 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纲领中的每一条文与每一句语,都是兑现的。我们决不空 谈保障人权,而是要尊重人类崇高的感情与向上发展的愿望。(《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
> 本市消息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借口是"恐稍有不 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 "治安主管机关"审查。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市政 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 。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了。(《新华日报》1946年5月13日)
> 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 实保证他们 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 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 维持一党专政的政策是建立在制造饥饿和灾荒上的,所以这些救灾的治本办法,只有国民党确定的和各党派一道走上和平、民主的道路时,才能完满解决。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3月30日)
> 昨天报载:慕尼黑在上周未暴动,"革命精神炽烈",这是真的民意了,"纳粹调集坦克出动镇压"。希特勒要有他自己的"民意",就叫戈林去说话。真的民意出现了,希特勒就派坦克去说话了。(《新华日报》1944年3月15日)
> 法西斯的新闻"理论家"居然公开无耻地鼓吹"一个党、一个领袖、一个报纸"的主张。它们对于"异己"的进步报纸,采取各色各样的限制、吞并和消灭的办法,如检查稿件、任意删削,威胁读者、阻碍推销,派遣特务打入报馆、逐渐攘夺管理权,最后则强迫收买,勒令封闭。(《解放日报》1943年9月1日)
> 现在,假如我们承认战后的世界是一个不可抗而又不可分的民主的世界,那么要在这个世界里生存,要在这个世界的国际机构里当一个"优秀分子",第一就是立刻在实践中尊重"新闻自由"这种人民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新华日报》1944年10月9日)

这些东西在现在反而发表不了了。
回复删除中共上海当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反人类的纳粹暴行
回复删除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了个……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在“亲密战友”林彪等“吃人帮”的助纣为虐下,刘少奇等一批当权派被鼓动起来的造反派、红卫兵斗争打倒并迫害致死,上演了又一出现代版的“兔死狗烹”之闹剧。
“吃人帮”为了捞足天下,享尽天下,天才地、创造性地、全面地继承和发展了“纳粹戈培尔主义”,奴颜献媚地尊崇、弘扬外来文化,引进、制定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等暴力学说为国策,“吃人帮”以民族先锋队自居,借着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幌子,行巧取豪夺之能事。在全国上下煽动仇恨,侮神辱佛,焚书坑人,批孔孟、反祖宗,毁文明、灭人性,挑唆人民互相残杀,欺骗、愚化人民,搞打、砸、抢、杀、抄、烧,暴殄天物,丧尽天良,把人类固有的善良、仁慈、厚爱、温情、诚信、尊严扫荡殆尽,彻底摧毁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精神。
“吃人帮”视华夏为己私,视人民为奴婢,视生命为草芥,在整个中国疯狂地推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社会法西斯统治,“吃人帮”利用其掌控的国家机器,对人民施以苛政酷律,大行恐怖之道,有组织地诬陷公民,践踏、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非法拘禁、抄家劫财、杀人夺命,残酷镇压迫害政治异己,滥用刑律惩罚,造物主赋予人的固有生命权被肆意剥夺。人为制造了无数残酷迫害、虐杀中国公民的冤、假、错案,导致难计其数的无辜中国公民在“文革”中死于非命,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灾难,整个中华民族处于诚惶诚恐、百弊丛生之中。
这些反人类的政治运动把中国人民斗得四分五裂,斗得中国人心涣散,失声寡言,性情冷漠,把中华民族折腾为人类道德体系之外的群体,其社会破坏性开创了古今中外之先例,实乃导致今日中国官场腐败、民风日下之根源,其流毒数百年难以肃清。
在万马齐喑的历史背景下,我的父亲单松林于1967年3月10日被中共上海当局张春桥、姚文元“吃人帮”领导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逮捕关押,于1967年8月28日被“吃人帮”处死。
被害者单松林: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867弄31号;原上海市第一制药厂工人(电工); 厂址:上海市虹口区商邱路387号。
1967年3月10日,单松林被中共上海当局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直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死,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共上海当局对我们家属的秘密封锁、与世隔绝状态中,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都是黑幕暗箱操作。
我们家属既不知单松林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共上海当局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并向全市各单位高音喇叭、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被害者单松林遭到了“吃人帮”们的非人、野蛮的残酷斗争虐待,为虐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 高 指 示
敌人是不会自行消灭的。无论是中国的反动派,或是美国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单松林,男,三十九岁,江苏省淮安县人。逮捕前在国营上海第一制药厂做工,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单松林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一九六五年因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受到处分后,(注:我父亲单松林连派出所门都未进过,纯诬陷之词)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无产阶级专政更加仇恨,蓄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单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并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采取各种狡猾隐蔽的手段,张贴和散发在本市虹口、杨浦、黄浦等九个区的街道、里弄、商店、机关及居民家里。与此同时,还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些反革命传单、标语和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更为严重地是,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后,单犯竟明目张胆地把反革命印章盖到张贴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画像上,并且还散发攻击、污蔑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标语、传单,疯狂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单犯在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革命群众当场扭获。
以上罪行,有广大革命群众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查获的反革命传单、标语、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余件罪证所证实单犯;亦完全供认不讳。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宣判大会后,中共上海当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制造恐怖气氛,为虐者将单松林五花大绑押在解放牌卡车上,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上游街示众直至刑场。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羞辱、精神虐待、肉体摧残,人类的固有尊严已荡然无存,魔鬼的兽性、残忍被充分挖掘、发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吃人帮”通过向民众传递、制造恐怖信息,从而达到杀鸡儆猴、恐吓民众、维系暴政之目的。其手段凶残至极,比之法西斯恶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召开公判大会这一天,我母亲在单位上班,被所在单位造反派组织派人严密的控制着,有关我父亲被公判的消息也被严密的封锁着,对召开公判大会一事我们家属都被蒙在鼓里,而我们所在里弄的邻居却被有效的组织观看公判大会电视实况转播。
我们家属准确得知单松林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是当天晚上7点多为虐者前来送达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的时候。
在为虐者来我家之前,整个里弄已经人满为患,我们家门口前挤满了围观的人群,那时我们家属已经预感到不祥之兆的降临。
当天晚上7点多,为虐者前来我家告知我们家属:“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因反革命罪已被我“人民政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被处决,你们家属必须和他划清界限………,”说了一大通“文革”兽语后,为虐者将死刑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交给我母亲,母亲双手颤抖的接过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面对为虐者双目紧闭,仰天长叹,止不住的潸然泪下。
随后为虐者竟将“死刑判决布告”贴在我家门口的墙上,对我们家属实施人格羞辱、精神暴政,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张贴公示以震摄天下。有关我父亲案件的报道在当年解放日报、文汇报上都有记载。
在那腥风血雨的岁月,那些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当天晚上对我们做出了令人费解的疯狂举动,视我们家属为异族怪类,视我们家属为豺狼虎豹。
整条里弄被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所塞满。热血沸腾的愤青们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枪毙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打倒反革命家属马凤英”、“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狗崽子”等口号。我家的大门被砸坏,窗玻璃全被砸碎。
当时我奶奶(张秀英)闻之儿子被枪毙后已昏死在床上,两个未出嫁的姑姑全畏缩在奶奶的床前。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整个家庭处于地坼天崩之中。
整个场景显现出“凡是整中国人最厉害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出卖中国人的,也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陷害中国人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中国人窝内斗的丑陋特征。他们是那么的心安理得,想起当年这些丑陋的血腥暴行至今都胆颤心惊。
我父亲被害时年仅38岁。父亲死后留下无经济收入的老母(张秀英),我母亲(马凤英)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
单松林之母:张秀英、时年58岁、1993年去世;单松林之妻:马凤英、时年37岁、1999年7月22日去世;单松林之子:单庙福、时年1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法、时年11岁;单庙根、时年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荣、时年5岁。
因为父亲的缘故,我们家属遭到了中共上海当局野蛮、不公正的封建株连,受到了无数的迫害与羞辱,我母亲及4个未成年孩子便成了所谓的反革命家属, 备受人们的歧视和欺凌,我们生在“新社会”,苟且偷生的活在暴政下。
我母亲被人们戏称为“反革命臭婆娘”,我们被戏称为“反革命狗崽子”或“枪毙鬼”的儿子。任何人可以往我们身上泼屎、撒野、扣帽子,我们挨骂被打是经常之事。
我们原来的住房本不宽敞, 中共上海当局甚至将我们东余杭路867弄31号唯一的二间住房(灶披间、亭子间)予以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流落街头,我们一家被赶尽杀绝。
不知哪来的红卫兵一次次无休止地对我们一贫如洗的家进行抄家折腾,让我母亲跪在“毛泽东的像前”替我父亲再次谢罪还债。甚至连我父亲生前的照片及我们的全家照片都给抄去销毁,彻底抹去我们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红卫兵来我家看见母亲在流泪,母亲顿遭红卫兵的怒骂与耳光。在那个年代,母亲在人前是不能为父亲流泪的。
我们经常在半夜里被母亲凄凉的偷哭声而哭醒,母亲几次想寻短见,都被我们跪着哭喊着、哀求着给软下心肠而放弃轻生念头,母亲实在是舍不得我们年幼的孩子而独自离去。
同是人类为何杀了一个还不够,上海“吃人帮”及为虐者还要对我们家属赶尽杀绝?
1967年8月29日,母亲和我前往上海市龙华殡仪馆去收尸时,我们根本见不到被害者的遗体。母亲当时要求面见被害者的遗体时,被龙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怒斥为同情反革命分子、立场不稳而遭训责,中共上海当局当年究竟如何处理我父亲遗体的,至今还是个迷………???
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原上海市唐山路房管所、现改为北外滩物业管理所)倍遭人们的歧视和羞辱,一次次的遭批斗,每天要向工作单位汇报思想,甚至让我母亲对中共上海当局对单松林的虐杀结果作出违心表态,要和“反革命”丈夫从思想上、感情上彻底划清界限,彻底的抹去“反革命”丈夫在母亲思维中的印记。
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干的是别人不愿干的重活(拉人力车),为了改变人们的观念,改善自己的处境,母亲在工作单位里还得主动干活,以求得人们的宽容与善待。我母亲1977年在脚手架登高作业时,(并不是我母亲工作范围)因脚手架绑绳松脱从三楼摔下,造成股骨、髌骨、腰椎骨等五处骨折,留下终身残疾。
母亲一人每月靠25元工资一直艰难地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抚养长大,每天起早摸黑,既当爹又当娘。在工作单位里,我母亲夏顶烈日,冬侯严寒,拉着人力车,风里来、雨里去,饱尝人间疾苦,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母亲一身清白、正直,为何要遭此等羞辱打击?母亲来到这个世界是前世欠了谁而来还债的?
问苍天公理何在?谁制造了这一人间悲剧?历史最终会给出答案!
母亲为了抚慰、悼念丈夫,为了我们4个孩子一直守寡,终身未改嫁。直至1999年7月22日我母亲在上海市胸科医院心内科病房因心脏病(当年受惊吓所致),怀着悲愤、凄凉、委曲、痛苦、无奈的心情,含泪离开了这个黑暗的世界,彻底地解脱人世的悲凉而自我超度。
母亲在世曾言:“若有来世绝不投胎ZG………”
1979年至1986年我母亲在世时,曾向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无数次提出书面申诉,均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79)沪高刑复字1177号
马凤英:
你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五日为单松林案件的申诉信,本院已收悉。
经本院复查认为,你丈夫单松林思想反动,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至一九六七年初止,先后刻制了多枚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编写了大量反革命标语、传单,在全市范围内,大肆地进行张贴、散发,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犯下了反革命罪行,证据确凿,虽然其中有涉及“刘邓万岁”和林彪的内容应予更正外,但单松林罪行严重,不影响该案的反革命性质。为此,本院决定,仍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7)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应该站稳立场,正确对待,把子女教育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81)沪高刑再申字第954号
原审被告人:单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苏省淮安县人,原系上海第一制药厂工人,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
单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诉后,本院于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妻马凤英不服判决,曾于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诉,本院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沪高刑复字第117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并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头驳回申诉。现马凤英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查明:单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和匿名信件,大肆进行张贴、散发和投寄,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判处单松林死刑并无不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周秀萍
审判员:俞志毅
代理审判员:冯伟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洁
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文革”运动,是世界人类历史上的一场浩劫,林彪等“吃人帮”也早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这样写道“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按毛泽东对“革命”的阐述和定义,在中国历次反人类的政治运动中被冤杀、枉杀、错杀的各界人士也就不难理解了,各种骇人听闻的暴烈故事都是在这一“暴烈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被害者单松林则是其中一例。
按照这一“革命”定义,中国所有非暴力因言论、思想获罪的所谓的“反革命”分子,都是反对暴动、暴烈行为的非暴力的民主思想进步人士。这些人士,面对中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他们有独到的思想见解,有对民族命运的担忧。他们在那种人人自危、万物劫难的险恶环境下,面对历次政治运动中出现太多的暴动、暴烈的行为,他们作出了人类与生俱有的思维反应,表现出了绝大多数人中国人不敢为的勇敢,虽然他们为争取中国的民主进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是积极的,是符合人类良知的,他们的精神是永恒的。
中共上海现当局至今仍大量的维持着历次政治运动中对各界非暴力民主思想进步人士的死刑判决,毫无忏悔之意!没有任何良心上的不安!只能说明它们是一丘之貉、一脉相承。乃一帮异于人类的丧心病狂、杀戮成性、冷酷残忍、荒淫无耻的政治恶棍!
被害者单松林及家属的悲惨遭遇至今仍被世人所遗忘,单松林所谓的反革命案卷至今仍尘封在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的档案秘室里不见天日。上海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前后三份判决书的内容充分暴露出他们“文革”思维阴魂不散,反人类的意识形态依旧。
刘少奇、邓小平、陈丕显、曹荻秋等一批“冤、假、错”案早在“文革”结束后不久得到解决,显然作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利益集团的同党。
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民主的正轨:毫无保留条件地还政于民》,文章指出: “……一个国家是不是实现了民主,执政当局是不是有诚意实现民主,就看他是不是把人民应有的权利,毫不保留地交给人民。”
1944年3月12日刘少奇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说:“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污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1945年3月31日《新华日报》发表《新闻自由–民主的基础》文章指出:“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有无言论自由是判断民主还是独裁的重要标准;”,“一个国家,如果其所统治的人民没有起码的说话自由,则其统治必属独裁。而以现时术语称之,则为法西斯的专制,断乎不能是民主。”
1945年4月13日《新华日报》发表社论《纪念杰斐逊先生》文章指出:“……人有天赋的人权,人的自由与尊严不该为不正势力所侵犯与亵渎,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从十八世纪以来,应该早已经是全人类共知公认的常识了。可是,在今天,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世界上还有根本不承认人民权利的法西斯蒂,还有企图用不正暴力来强使人民屈服的暴君魔鬼,还有想用一切丑恶卑劣的方法来箝制人民自由、剥夺人民权利的‘法规’、‘条例’、‘体制’;还有想用‘民主’的外衣来掩藏法西斯本体的魔术家和骗子,那么我们在今天这个民主先锋的诞生的日子,就格外觉得自己的责任的重大,也就格外觉得杰斐逊先生精神的崇高与伟大了。”
1946年1月11日《新华日报》发表了陆定一的文章《报纸应革除专制主义者不许人民说话和造谣欺骗人民的歪风》文章指出:“戈培尔的原则,就是把所有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等完全统制起来,一致造谣,使人民目中所见,耳中所闻,全是法西斯的谣言,毫无例外。”
1946年3月30日《新华日报》发表针对“一党独裁的危害”的社论,文章指出:“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1946年2月1日---《新华日报》“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并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世纪前后政客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犹如………谎言加无耻,如出一辙。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8年7月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第一,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
“第二,中国并不是因为要举办奥运会才承诺改善人权。“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第一天起就致力于改进人权”,今后它仍将是我们追求的崇高目标。………“中国人权状况13亿中国人民最有发言权”。”
2008年3月18日,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们有足够事实证明,……是一片谎言。……伪善的谎言掩盖不了铁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共上海当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受害者家属单庙法为父亲单松林的冤案多次到北京上访,却遭到上海市政府驻京办雇佣人员的野蛮殴打,同时多次受到中共上海现当局的迫害与非法拘禁、非法搜身扣押物品(2008年两会、奥运会、残奥运期间遭非法拘禁达52天)2008年12月31日被中共上海当局刑事拘留9日。这就是上海“国际大都市”、“世博会举办城市”的文明形象?墨写的谎言掩盖不了血写的罪恶,伪善的嘴脸背后隐匿着狰狞的吃人面目!!!
中共上海当局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系历次政治运动中“反革命案件”的死刑判决是对人类固有的生命权的蔑视,是对“革命是暴动、暴烈的行动”定义的认可和捍卫,是对“文革”运动的誓死捍卫,是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律的猥亵和亵渎,是对国际社会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原则的藐视和挑战,是对“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承诺的自我嘲讽。
为了中华后代免遭此等杀戮与羞辱,为了被害者冤灵不再牵绕,作为受害者家属、人类的一员,今向国内、国际社会、正义贤达人士,揭露、控诉中共上海当局“文革”期间在单松林“反革命案件”处理中,所犯下的反人类的血腥暴行和今日上海当局及领导下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欺世盗名的伪善和反人类的暴戾本质。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我们有梦想吗???中国人民至今生活在一国二制中,受害者家属几十年来一直生活在恐惧、痛苦、黑暗、阴影之中,我们有的只是一个噩梦!!!
马丁•尼莫拉牧师在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的著名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一切助纣为虐者必将受到神明和历史的报应,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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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43弄59号
受害者家属:单庙法86-021-63646346
靠,楼上的出现简直有辱我这篇文章的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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